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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0-05 文章来源:打印字号:

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好省财政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推动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发〔201411号)和《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省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深刻领会和把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明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的使命和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于动真碰硬,坚守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选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抓手,围绕选人用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监督制约权力运行,领导和支持发现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身作则带好队伍等五个方面开展工作,突出抓好严明党的纪律,严格贯彻中央和省委作风建设规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坚决惩治腐败等重点工作。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坚持抓早抓小,对违纪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用人责任。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拔任用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充分发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干部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监督责任。厅党组书记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总体监督,重点监督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行政审批等权力运行情况,防止公权私用。党组成员和厅级领导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下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好民主生活会、处务会、重要情况通报与报告、诫勉谈话和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

第七条 支持责任。厅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要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纪依法查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保障力度,为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八条 管理责任。厅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坚决制止违纪行为,努力在全厅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一系列禁令,坚决纠正违反中央和省委作风建设规定精神的行为,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厅党组的责任。

(一)厅党组是省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统一领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厅党组每年要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听取党组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坚持与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两手抓、两促进。

(三)每年召开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财政部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布置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制定省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 厅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厅党组书记是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经常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坚持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负起责任,定期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监督其他厅党组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规定,定期听取厅党组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四)负责对涉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时纪检组长可参加。日常工作中如发现与落实主体责任有关的问题,应约谈分管厅级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厅党组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组负责。

(二)要靠前指挥,及时了解、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至少要两次约谈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在年终述廉述责时,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专门的总结和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分管厅级领导要做出说明并作自我批评。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负责对涉及分管单位班子成员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时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可派人参加;对涉及分管单位人员的举报,负有核查和配合核查的责任。知晓分管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分管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责任。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召开支部会议,落实厅党组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定期组织开展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注重用问责事例和查处案件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各单位要经常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要分别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送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履行落实推进、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责任。

(二)定期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和分管厅级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党委)会议,传达贯彻厅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的落实、重要问题的解决,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坚持抓早抓小,全面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司其职、守土尽责。

(二)按照厅党组和本单位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转变工作作风。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协助落实的责任。

(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的责任。机关党委要结合党建工作,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点,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推进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切实履行协助、推进、教育、监督检查和支持责任。机关纪委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办公室要配合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厅党组主要领导及其他党组成员、厅级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包括约谈下属干部次数、诫勉谈话次数、督促检查反腐倡廉任务完成情况等;会同有关单位起草省财政厅落实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任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年度工作报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定期与有关单位沟通反腐倡廉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后,交办公室审核把关,并及时向厅党组汇报。

(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强化对厅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驻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与党组的主体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引导。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基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法纪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着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既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又严格管理,严防发生腐败案件。

第十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黑财组〔201416号),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构建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支出预算硬约束机制,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力度,规范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情况变化,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流程、明晰责任,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到财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安全。

第十九条 实行签状明责制度。厅党组每年年初组织党组成员、厅级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追责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组的联系沟通机制。厅党组成员及厅级领导与驻厅纪检组组长应就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案件查办工作。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查办案件。厅党组成员、厅级领导和各单位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予以支持配合,对拒不提供资料、阻挠核查、擅自销毁证据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工作。厅党组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每年分别向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报告省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反腐倡廉重要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要配合驻厅纪检监察室,按照省纪委有关要求定期统计填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制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加强对各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强化动态检查。驻厅纪检组要加强对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监察室通过谈话、函询、查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动态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厅党组和省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厅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谈话要制作记录备查。要把廉政谈话作为任职前教育、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个人廉洁自律状况提醒的重要载体,推动责任落实和干部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其他途径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由厅党组、驻厅纪检组负责同志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厅党组和各支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干部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进行廉政审核,实行廉政一票否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追究情形、追究程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三十一条 严肃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或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既要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查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的责任。对未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厅党组书记或分管厅领导要视情况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关 闭 】